京津冀大有产业转移基地2021在建工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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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3-29 10:3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辽宁宇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锦州缔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京津冀大有产业转移基地2021在建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京津冀大有产业转移基地2021在建工程 2.工程地点:辽宁省锦州凌海市大有经济区辽宁宇泰城市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5.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详细内容附后) 。 6.工程承包范围:A综合楼2装饰,C综合楼砌砖/抹灰/装饰,C1车间(加工铸造)室内办公室工程,C2车间(铝渣熔炼)抹灰装饰(详细内容附后) 。 7.合同形式:综合单价可调(主材价格按甲乙双方商定材料单价甲乙双方询价后共同签字达成一致)。 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7月31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22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柒佰叁拾捌万元整,(¥ 7380000.00元); 以上合同价格为暂定价格,工程验收后按实际工程决算为准。 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辽宁》、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省、市文件,标准图集、施工验收规范等进行编制。价格参考辽宁工程信息网刊2021年1月份信息价,网刊中未有的价格按甲乙双方商定材料单价双方询价后共同签字达成一致,计入清单计价中。 本次施工中乙方承包的材料检测费由乙方施工单位所承担(2021年4月1日后)。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王刚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2021 年 4 月 1 日签订。 本合同在 凌海市大有经济区政府2楼 签订。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六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三 份,承包人执 三 份。 发包人: (合同章) 承包人: (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信用代码:91210724MA0UX7PG3A 信用代码:91210700120586755B 地址:凌海市大有经济区辽宁宇泰公司院内 地址: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 邮政编码: 121209 邮政编码:121000 法定代表人: 李凯军 法定代表人: 耿利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马强 电 话:13503124444 电 话:13464327772 传 真: 传 真:0416-2659809 电子信箱:1973655741@qq.com 电子信箱:m13464327772@163.com 开户银行:农行凌海市支行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金华支行 账 号: 06550901040022694 账 号:410100137805803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凌海市新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辽宁省凌海市大街环卫处2楼 。 1.1.2.2设计人: 名 称:沈阳市金罗盘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024-24528596 ; 电子信箱:516378107@qq.com ; 通信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56号706室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施工图纸范围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详见图纸 。 1.1.3.4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介同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地方行政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施工技术操作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以及 现行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 1.4.2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按投标文件约定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及要求; (6)图纸; (7)其他双方确认的文件; 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其签署、颁发的时间在后者具有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套施工蓝图 ;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a、招标时所提供的设计图纸,提出了对本工程项目总包工程的基本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招标图纸、设计要求,补充相关的节点大样、安装详图, 作为指导施工的图纸;b、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适合于整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监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低于承包人在投标施工组织设计内所说明的所有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c、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详细程度,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并获得监理人的批准。该进度计划不得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相应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 7 日 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提供纸质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七天内审查完成。 1.6.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由承包人提前一周组织进行图纸会审。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辽宁宇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李晓明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马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辽宁宇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8 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至工程竣工移交之日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至工程竣工移交之日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由承包人承担 。 1.8.4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李凯军 ; 身份证号: ; 职 务:公司执行董事 ; 联系电话:13503124444 ; 电子信箱:1973655741@qq.com ; 通信地址:凌海大有辽宁宇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之日为止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开工前7个工作日; (2)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开工前3个工作日 。 (3)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 (4)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 (5)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发包人代表,代表人书面签收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按相关规定执行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王刚 ; 身份证号:210711197010304613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辽22111111622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辽221111116227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辽建安CB[2011]04269 ; 联系电话:13840613918 ; 电子信箱:335297623@qq.com ; 通信地址: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所有权力和义务 。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 3.4 承包人人员 3.4.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3.7.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48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4.1安全文明施工 4.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4.1.2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4.1.3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5.1 施工组织设计 5.1.1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图纸会审后15个工作日提供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个工作日 。 5.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5.3 开工 5.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七日内应落实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 5.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5.4 测量放线 5.4.1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三天 。 5.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1000元 。 每天1000元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5.8 提前竣工的奖励 5.9.提前竣工的奖励: 不采用 。 6.1.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配合发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材料设备用于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交样品供发包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搬走 。 6.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1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工地围墙)。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指示,执行施工签证 。 7.2 变更估价 7.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依据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等相关定额及与其配套的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进行组价(如相关政策文件有调整,以新的政策文件为准),措施费、规费执行辽宁省、锦州市的最新规定,主要材料价格按甲乙双方商定材料单价由甲乙双方确认价后共同签字达成一致(门窗、地砖、墙砖、陶粒砖、阀门、地暖管、给排水管材管件、配电箱柜、灯具及电线电缆),计入清单计价中。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7个工作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不采用 。 8.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 签订合同后承包人自行垫付两个月工程款;(2) 第三个月(5月30日)按以完成工程量的30%支付工程款;(3) 6月30日按以完成总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款;(4)以后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款;(5)工程结束验收合格支付7%工程款;(6) 余款 3%将作为质保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结清 。 8.2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5日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15日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每天1000元 。 9.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9.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承包单位完成承揽工程的档案资料(主体部分档案资料由原施工单位凌海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移交发包人自行去交档验收,从中发生一切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9.3 竣工退场 9.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14日内完成竣工退场 。 10.1 竣工结算申请 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合同,档案资料 。 11.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个月 。 11.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无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1.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3 %的工程款; 11.3保修 11.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2个月 。 11.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3日内 。 工程量清单编辑说明(按实际决算工程量为准) 12.1 编制依据 12.1.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7-辽宁》、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省、市文件,标准图集、施工验收规范等进行编制。 12.1.2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2.1.3根据辽住建建管【2019】9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率按9%计入本清单。 12.1.4规费按人工费预算价加机械费预算价的1.8%计取;人工动态调整根据辽住建建管[2020]3号文件,第三季度人工动态指数10%计取; 12.1.5税金根据辽住建建管[2019]9号文件,按9%计取。 12.1.6价格参考辽宁工程信息网刊2021年1月份信息价,网刊中未有的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材料单价由甲乙双方确认价后共同签字达成一致(门窗、地砖、墙砖、陶粒砖、阀门、地暖管、给排水管材管件、配电箱柜、灯具及电线电缆),计入清单计价中。 12.2清单编制说明 12.2.1施工面积: A2综合楼:1014平方米,C综合楼:2727平方米,C2铝渣熔炼车间:7854.9平方米,C1加工铸造车间:6998.4平方米 12.3施工范围: 12.3.1 A2综合楼 12.3.1.1屋面雨排水管,卫生间安装水龙头。 12.3.1.2室内墙面,天棚打磨刮大白,卫生间吊顶,部分踢脚线,外墙多彩涂料,室内套装门及防火门,楼梯栏杆扶手。 12.3.1.3室内灯具,开关插座,配电箱配电柜。 12.3.1.4脚手架,垂直运输。 12.3.2 C综合楼 12.3.2.1 混凝土主体框架以外,剩下所有工程都按照发包人变更做法进行施工。 12.3.2.2水电工程按照图纸施工。 12.3.2.3脚手架,垂直运输。 12.3.2.4预算里不含地面房心回填。房心回填工程量需现场签证。 12.3.4 C2铝渣溶炼车间 12.3.4.1铝渣溶炼车间除钢结构工程不用施工,发包人变更图 纸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 12.3.4.2车间外散水,坡道。砌体墙女儿墙,屋面做法及排水, 铝渣车间基础,车间内外墙做法以发包人图纸变更为准。 12.3.4.3 预算里不含厂房地面,设备基础及地面按实际工程量签证计算。 12.3.4.4 预算里不含门窗,实际与施工完的主体洞口尺寸个数都不符,按照实际工程量签证计算。 12.3.4.5 水工程按照图纸施工。电以现场施工实际完成情况技术联系单内容为准。 12.3.4.6 脚手架,垂直运输。 12.3.5 C1加工铸造车间 12.3.4.1加工铸造车间除钢结构工程和门窗工程不用施工,发包人变更图纸的全部内容进行施工。 12.3.4.2车间内办公室/更衣室/淋浴间/洗手间按照变更完的内容进行施工,外墙涂料。 12.3.4.3 预算里不含厂房地面,设备基础及地面按照实际工程量签证计算。 12.3.4.4水工程按照图纸施工。电以现场施工实际完成情况技术联系单内容为准。 12.3.4.5 脚手架,垂直运输。 12.3.4.6施工范围以预算书中内容为准,预算书中不含工作内容及不相附的以现场签证为准。 13. 原施工结点 13.1 A2综合楼 13.1.1主体结构施工完毕。 13.1.2砌筑,抹灰完毕。 13.1.3卫生间、餐厅块料面层完毕。 13.1.4块料踢脚线完毕(注:门口处有少量缺失)。 13.1.5外墙苯板施工完毕。 13.1.6屋面做法施工完毕。 13.1.7散水台阶完毕。 13.1.8窗户,窗台板施工完毕。 13.1.9内外楼梯及面层施工完毕。 13.1.1.1上水下水采暖全部完毕。 13.1.1.2 电线电缆全部穿完。 13.2 C综合楼 13.2.1主体框架结构施工完毕。 13.2.2水电全部未安装。 13.2.3地面房心回填 13.3 C2铝渣溶炼车间 13.3.1熔炼车间除双T板外,主体结构外墙砌筑完毕。 13.3.2铝渣车间9个基础施工完毕。 13.3.3钢结构及门发包人外包。窗由发包人现场协调承包方与供应商由承包方负责管理。 13.3.4水电全部未安装 13.4 C1加工铸造车间 13.4.1基础及外墙砌筑,钢结构施工完毕。 13.4.2钢结构及门窗发包人外包。 13.4.3水电全部未安装。 14. 其他 14.1熔炼车间:已施工完毕的熔炼车间窗口位置和尺寸与图纸不符。 14.2溶炼车间女儿墙图纸是混凝土的,现因现场有构造柱甩插筋,是按砌体墙计入的本预算。 14.3办公楼女儿墙图纸是混凝土的,现改砖砌施工的。 14.4 A2综合楼/C综合楼/加工铸造车间/铝渣溶炼车间外墙饰面改为多彩涂料计入预算。 14.5窗台板材质无说明,办公楼、加工铸造车间、铝渣溶炼车间窗台板未进预算。 14.6加工铸造车间踢脚线无材质说明,未进预算。 施工说明 15.1根据现有施工节点,本合同所含工程内容为装饰部分,以后主体结构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与本公司无关。 发包人(合同章): 承包人(合同章): 地 址:大有经济区辽宁宇泰公司院内 地 址:凌河区洛阳路五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凯军 法定代表人: 耿利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马强 电 话: 13653221803 电 话:13464327772 传 真: 传 真:0416-2659809 开户银行: 农行凌海市支行 开户银行:锦州银行金华支行 账 号: 06550901040022694 账 号:410100137805803 邮政编码: 121209 邮政编码:121000 |